证券交易电子书,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题主你好,我是“愉见财经”小编sy,之前正好做过相关的报告,来分享一下。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工具,中国境内标准资产支持证券按照主管部门不同,可分为:银监会主管ABS(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市场流通)、证监会主管ABS(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所流通)、交易商协会ABN(资产支持票据,银行间市场流通)和保监会主管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目前ABS市场中,信贷ABS和企业ABS发行规模占比超90%。
经过不断发展,资产证券化主要形成了九大操作流程:重组现金流,构建资产池、设立特殊目的机构、资产权属让渡、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发行与销售、获取发行收入、资产池管理和清偿证券。该过程涉及各种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发起人、发行人、托管人、投资人、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进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其中最重要的参与者包括:
(1)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指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也是ABS业务的发起人。就信贷ABS市场而言,发起人集中度高,主要为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而企业ABS的主体准入要求则相对较低,因而发起人更为多元化。
(2)受托人/计划管理人,受发起人委托,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信贷ABS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信托计划,由于信贷ABS的受托人有较高的准入门槛,因此规模较大、有隐含股东背景的信托公司更容易获得市场份额,品牌优势明显。
企业ABS则由券商或基金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成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同时全面参与产品设计、销售发行并提供财务顾问等服务。大部分券商在担任计划管理人的同时,也会担任主承销商的角色。目前而言,计划管理人数量趋于稳定,但发行规模呈现两极分化局面,2017年发行规模前5名的计划管理人占据市场50%份额,其中德邦证券一家就占比37%。
以上图德邦花呗2017-51为例,它属于企业ABS,证监会主管,由蚂蚁微贷作为发起人,德邦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和主承销商,采用内部增信,信用评估机构为上海新世纪。该债券分为优先级A和次优B级,优先级分A1和A2两档,各自对应不同的分层比例。
资产证券化产生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最早的形式是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随后基础资产不断丰富。2008年次贷危机使得美国ABS发行量有降低,但2016年底ABS存量规模仍占债券市场25%左右。
中国ABS探索始于上世纪90年代,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国内舆论,银监会、证监会相继暂停ABS项目审批,ABS市场陷入停滞状态。直到2014年随着信贷 ABS 和企业 ABS 的审核方式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效率大大提高,信息披露更加完全,进入蓬勃发展阶段。
目前而言,中国ABS市场在各项政策支持下将蓬勃发展,原因如下:
(1)ABS有利于发展实体经济。当前国内实体经济增速下行,去库存压力大,结构性改革步入深水区。资产证券化作为“存量优化、增量补给”的重要工具,有利于改善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以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为例,这类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大,需要通过金融创新工具融资。
(2)ABS对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资产证券化不仅能够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而且由于ABS融资可以实现“出表”,进而降低企业杠杆,为企业带来更多间接经济利益。
(4)ABS能够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经过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的资产支持证券往往具有风险低、流动性强、收益高的特点。此外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灵活,可以按照不同投资者的投资意愿、资金实力及风险偏好等量身定制不同种类、等级、期限和收益的投资产品,这是其他投资产品很难做到的。
(3)就ABS市场本身而言,其市场增长空间广阔,基础资产想象空间大。2017年ABS存量规模占债市规模比重不到3%,远低于以美国为代表的成熟市场,未来发行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以上数据均来自wind)
股票上市公告书哪里有?
股票上市需要披露几份文件,包括上市公告书,招股说明书,说明书摘要等等,而且是有规定的,必须在指定刊物和网站上均要公布,我们常用的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交易所网站。需要看股票在哪个交易所上市,再在对应的网站上进行查询,可以查一下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网站,里面信息披露栏目
第二种:报刊。有几类报刊是必须刊登的,比如中国证券报,不仅招股说明书,连定期报表都需要在上面刊登,不过很少有人专门订阅的,您可以去证券公司找,他们是必须订一份的
第三种:交易软件。交易软件的信息都是从网站直接下载的,各种公告也都有,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软件都可以查询
第四种:财经网站。这类网站为了保持流量都需要准备很多数据的,而且这种数据还都是免费的,所以财经网站一般也会有这个栏目的
提醒一下,这类公告书都有点长,需要耐心看
希望以上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大家点赞支持
山西证券怎么开警示股票交易权限?
山西证券开通风险警示板流程:网上交易软件——交易——股票——账户权限管理——开通上交所风险警示板——签署协议及风险警示书,按照上面流程就可以签署了。
是当天就可以交易吗?
开通后可以进行交易,但是当天开创业板,不是当天就生效。 生效时间需分两种情况:
1、如果交易经验满2年的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二个工作日后才能生效;
2、如果交易经验不满2年的投资者开通创业板,要五个工作日后方能生效。 可对照自身的情况,关注生效时间。 另,创业板设立有其目的,主要有以下五点: (1)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渠道。 (2)通过市场机制,有效评价创业资产价值,促进知识与资本的结合,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 (3)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风险投资的风险,促进高科技投资的良性循环,提高高科技投资资源的流动和使用效率。 (4)增加创新企业股份的流动性,便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鼓励员工参与企业价值创造。 (5)促进企业规范动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证券是什么?
北京某头部券商从业人员受贿案情曝光,14年受贿约146万!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了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北京某头部券商经纪业务总部一位证券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收受贿赂145.5万元。其作为公司营销管理部副经理,受贿已长达14年。
被告人吴某犯罪过程
判决书显示,2007年至2020年,吴某在担任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营销管理部副经理、经济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财富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等职务期间,接受他人的请托,利用负责基金产品组织销售、承担销售收入经营指标、负责基金引入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5.5万元。在14年间,吴某共五次受贿,单笔金额最大达到65万元,最小金额达到7.5万元。
具体包括:
1、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通过督导销售等方式为某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金某在销售基金产品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收受金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
2、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通过督导销售等方式为某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王某1在销售基金产品方面提供帮助,在本市西城区收受王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人民币40万元。
3、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为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南路证券营业部引进某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产品提供帮助,收受该营业部总经理赵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7.5万元。
4、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为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大道证券营业部引进某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产品提供帮助,收受该营业部总经理文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65万元。
5、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为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某证券营业部引进某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产品提供帮助,收受该营业部总经理田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8万元。
长达14年的受贿经历终于暴露,2021年1月,被告人吴某经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电话通知后到案。案发后,吴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145.5万元。2021年7月,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犯受贿罪,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结果
对于上述情节,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吴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在案扣押的受贿款145.5万元予以没收。
法院认为,随着吴某所在的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壮大,公司的经营业务逐渐增多,吴某所在岗位名称,也几经变化,但其主要岗位职责一直是负责公募基金类产品的销售管理工作,同时包括基金销售奖励政策的定制,以及对分支机构产品营销的支持、培训、服务和督导管理工作。而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吴某所从事的工作,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有职责。
梳理证人证言及公司相关规定发现,吴某的岗位属于专业技术序列,除了领取公司规定的薪酬外,不可以领取其他薪酬,除非公司制定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公司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历年薪酬奖励政策,薪酬奖励一般针对的是分支机构工作人员。
然而,即使有明确规定,吴某还是铤而走险。
有记者注意到,在上述犯罪过程中,吴某除了主动收受基金公司工作人员的贿赂,还曾试图“索要”贿款。根据某信基金工作人员证人王某1的证言,吴某在2014年至2015年间帮助王某1销售某信基金公司的基金专户产品时,多次以销售产品困难为由向王某1索要“营销费用”,王某1为此先后4次从公司发放的销售奖励中拿出40万元送予吴某。
同时,有员工表示,吴某曾要求将公司总部的基金专项薪酬奖励给自己作为营销用途。也有员工表示,吴某曾主动要求其给自己发放“贿赂”,表示赞助,并要求其销售某公司基金,并将部分佣金提成上交。
证券基金从业人员需要注意
法律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会员不得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为使基金销售机构扩大基金的销售规模,向基金销售机构许诺不正当利益或账外暗中支付好处费;在基金直销过程中,不得向有关单位、个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
证监会2月18日发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其中,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十项行为:
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是与其履行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三是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
四是挪用或者侵占公司、客户资产或者基金财产;
五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基金投资;
六是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七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八是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九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是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离任的,《管理办法》指出,应当保守原任职机构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利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用从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离任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